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73号 原告:吴昌鲡,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车舞飞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戈枫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877989461。
法定代表人:季建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南,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香随汽车饰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557501072X。
法定代表人:陈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叶姗,江西贤和(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室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昌鲡因与被告义乌市车舞飞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浦江香随汽车饰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吴昌鲡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昌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昌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吴昌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