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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昌鲡与义乌市车舞飞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浦江香随汽车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673号
案件名称吴昌鲡与义乌市车舞飞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浦江香随汽车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昌鲡;义乌市车舞飞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浦江香随汽车饰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73号 原告:吴昌鲡,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车舞飞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城北路**(戈枫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877989461。

法定代表人:季建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南,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香随汽车饰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557501072X。

法定代表人:陈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叶姗,江西贤和(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室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昌鲡因与被告义乌市车舞飞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浦江香随汽车饰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吴昌鲡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昌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昌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吴昌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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