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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吴区金天成五金商行与马国良、无锡标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214执保606号
案件名称新吴区金天成五金商行与马国良、无锡标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标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吴区××××商行;马某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4执保606号申请人:无锡标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54675958A,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东风家园二期117-101。

法定代表人:倪万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吴区××××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经营者:马某良。

被申请人:马某良,男,198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申请人无锡标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吴区××××商行、马某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标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吴区××××商行、马某良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标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吴区××××商行、马某良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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