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190号原告:乔爱秀,女,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张健,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海狸日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跨境贸易大厦8楼804法定代表人:杨威原告乔爱秀与被告河南省海狸日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乔爱秀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爱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爱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乔爱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