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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余森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民初83号
案件名称83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余森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余森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8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森林,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森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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