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民终2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亿联电器厂,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镇北路**楼**东至西4-5两间。
经营者:朱利军,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力,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银佳,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亿联电器厂(以下简称亿联电器厂)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初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联电器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用由欧派家居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亿联电器厂系重复侵权不当,依据不足。
1.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日期均在2018年12月24日之前,而双方已经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浙0402民初8264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8264号调解书)中对2018年12月24日之前的侵权行为予以调解处理,只有2018年12月24日之后发生的侵权行为才构成重复侵权。
亿联电器厂在2018年12月24日后没有生产销售带有“欧派”字样的产品。
一审法院以8264号调解书之前生产的产品上所附二维码为依据,认定亿联电器厂在调解之后仍然使用“欧派”字样系认定事实错误。
二、一审法院确定100万元的赔偿金额过高。
亿联电器厂与欧派家居公司已经就河南、河北的侵权行为进行调解,网络侵权行为也已经调解,欧派家居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全国范围内赔偿没有事实依据。
欧派家居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欧派家居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亿联电器厂: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平板灯;
2.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95万元整;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欧派家居公司及其商标权利情况。
欧派家居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主营整体厨房(包括厨房灶具、电器)、橱柜衣柜、整体卫浴(包括热水器等沐浴设备)。
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厨具企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炉、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炊具、烘烤器具、水龙头、浴室装置、消毒碗柜、蒸汽浴装置、灯、沐浴用设备等,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2011年1月1日,该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4日变更为欧派家居公司。
同时,欧派家居公司取得了第1128213号“欧派”(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第7731876号“OPPEIN”(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等商标的使用权。
2007年至2015年,欧派家居公司先后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中国建中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广州市人民政府品牌观察杂志社、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广东省家具商会评为或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十强”“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等荣誉称号。
2008年2月欧派家居公司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在餐厨柜、储存架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9年4月24日,欧派家居公司第20类餐厨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欧派家居公司持续在多个报刊杂志以及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欧派”品牌进行宣传,并聘请影视明星蒋雯丽担任代言人。
经过欧派家居公司持续使用及宣传推广。
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字号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二)欧派家居公司取证以及诉讼情况。
2019年3月1日,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到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对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取证。
2019年3月6日,在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人员吕雯雯监督下,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山东省荣成市××路××市场××段××排的“鼎鑫集成吊顶”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OPAIEIN”字样的浴霸及平板灯各一台(载明欧派600-15900元、欧派LED方100元),取得了该店出具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以及印有“李灿”字样的名片一张。
公证人员将上述过程制作笔录,将名片、票据进行复印,并将上述浴霸、平板灯进行了封存,制作了(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320号公证书。
2019年4月1日,王守贞来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市场××号楼的1-24的“米兰壁纸欧派集成吊顶”店铺,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了标有“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浴霸、平板灯各一个,取得该店出具的“广东欧派专用收据”一张,(载明欧派浴霸800元、欧派LED100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三张以及印有“王美英”字样的名片一张、售后服务卡一张。
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并制作了(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442号公证书。
2019年9月12日,王守贞在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公证员张秀萍以及公证人员吕雯雯监督下,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连接网络的电脑,通过百度搜索方式进入www.opaiein.cc的网站进行浏览,并登录“商务中国”网站查询了“opaiein.cc”域名的注册信息。
随后王守贞又用手机微信扫描了(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320号公证书后附第8页、(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442号公证书后附第7页、(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172号公证书后附第3页下幅照片中的二维码进行了浏览,并进入扫描后显示的网址为www.opaiein.cc的网站进行了浏览,然后将浏览该网站网址连接复制到微信“文件传输助手”中。
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上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将上述截图38幅进行打印并记录成光盘一张。
2019年11月9日欧派家居公司以荣成市崖头鑫鼎装饰材料店、亿联电器厂为共同被告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荣成市崖头鑫鼎装饰材料店停止侵权、赔偿合理开支及维权费用共计50000元整,亿联电器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195万元。
一审诉讼过程中,欧派家居公司与荣成市崖头鑫鼎装饰材料店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欧派家居公司申请撤回对荣成市崖头鑫鼎装饰材料店的起诉,一审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一审庭审中,经当庭拆封(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320号公证书所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浴霸外包装的左上角突出使用了“OPAIEIN”字样,外包装约三分之一面积为蒋雯丽头像;
制造商标明为亿联电器厂,商标持有人为“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标注的出厂日期为2018年10月;
平板灯使用了“OPAIEIN”字样,出厂日期为2018年11月1日,外包装与浴霸相同。
经一审当庭拆封(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442号公证书所封存的产品,分别为浴霸和平板灯,浴霸外包装的左上角突出使用了“OPAIEIN”字样,外包装约三分之一面积为蒋雯丽头像;
制造商标明为亿联电器厂,商标持有人为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出厂日期为2017年11月。
平板灯使用了“OPAIEIN”字样,出厂日期为2018年9月2日,外包装与浴霸相同。
通过扫描产品二维码进亿联电器厂告www.opaiein.cc网站,该网站内首页标注了“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有“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企业简介、“沐浴生活从欧派开始”,网站联系方式也标注了“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商:“嘉兴市亿联电器厂”等联系方式,www.opaiein.cc域名所有人为朱利军。
(三)与本案相关的事实 1.亿联电器厂与欧派家居公司此前诉讼情况 2018年3月14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就原告欧派家居公司与被告郑州建材百姓广场海宾地板商行、亿联电器厂(经营者朱利军)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制作(2018)浙0402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747号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一、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亿联电器厂(经营者朱利军)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有家有爱、有OPAIEIN’‘欧派’等字样以及使用的原告签约过的明星代言形象的浴霸(多功能取暖器)、平板灯等行为;
二、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亿联电器厂(经营者朱利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万元,于2018年3月15日前履行;
四、原告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不再就本调解协议签订之前被告生产的在河南省地区经销门店已对外销售了的涉案浴霸(多功能取暖器)、平板灯的侵权行为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亿联电器厂已将赔偿款8万元支付给欧派家居公司。
2018年12月24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就原告欧派家居公司与被告马洪、刘五荣、亿联电器厂(经营者朱利军)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制作8264号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一、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亿联电器厂(经营者朱利军)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平板灯;
二、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亿联电器厂(经营者朱利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7万元,于2018年12月27日前履行;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再追究本协议签订前被告生产的在河北地区经销门店已经对外销售的浴霸平板灯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 2.其他相关事实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604民初6866号民事判决、(2018)粤0604民初14730号民事判决,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公司地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路××号××大厦××楼××室,董事及股东均为刘五荣,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系第11049748号“OPAIEIN”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烹调器、淋浴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设备、电暖气、消毒设备、炉子、水净化设备和卫生机械及设备、照明器械及装置等。
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
该商标于2019年2月转让至广东欧派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地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路××号××大厦××楼××室),后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的注册于2019年5月31日撤销,该公司并于当日解散。
欧派家居公司因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诉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了(2016)粤0604民初686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刘五荣在香港注册成立广东欧派公司,并许可中山市湘家电器有限公司在其生产厨房电器商品上非法使用欧派公司的企业名称,有规避法律注册成立与欧派家居公司“欧派”字号相关的企业、再将企业字号使用到橱柜相关的厨房电器中的主观故意,已经达到傍名牌、搭便车,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目的,构成对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判决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湘家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系油烟机、消毒柜,自判决生效10日内分别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3.本案诉讼过程中,欧派家居公司进一步明确其要求亿联电器厂赔偿的195万元经济损失不仅限于河南、河北地区,而是在全国范围内。
一审法院认为,欧派家居公司经注册依法取得第4378572号“欧派”、第1128213号“欧派”(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第7731876号“OPPEIN”(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欧派家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
关于亿联电器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本案中,欧派家居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在第11类、20类等商品上注册了“欧派”“OPPEIN”商标,用于电器炊具、厨房炉灶、淋浴用设备、热水器等,其注册使用在餐具柜等的“欧派”商标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同时,欧派家居公司持续在多个报刊杂志以及电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欧派”品牌进行宣传,并聘请影视明星蒋雯丽担任代言人。
经过欧派家居公司持续使用及宣传推广,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品牌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欧派”既是欧派家居公司的商标,也是欧派家居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欧派”标识已经和欧派家居公司建立了特定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
故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亿联电器厂作为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对行业内的家电品牌应较一般公众更为熟悉,其在生产的浴霸和平板灯上使用的“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等字样,均包含了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字号,消费者容易将亿联电器厂生产的产品误认为是欧派家居公司的产品,或者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
同时,亿联电器厂在本案起诉前即曾被欧派家居公司起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故其对欧派家居公司的“欧派”字号是明知的,却仍在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同时在其网站标题使用“广东欧派”等,均属于擅自使用欧派家居公司“欧派”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亿联电器厂还属于恶意侵权和重复侵权。
其一,亿联电器厂与欧派家居公司已经于2018年3月14日签订了747号调解书,约定“一、河南地区不再实施侵权行为;
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平板灯”。
而根据欧派家居公司提交的(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442号公证书,2019年4月2日,欧派家居公司在河南地区又发现亿联电器厂生产的平板灯,生产合格证日期为2018年9月2日;
欧派家居公司提交的(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320号公证书显示,亿联电器厂在山东地区生产销售的平板灯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浴霸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均在2018年3月14日签订调解书以后生产销售,属于重复侵权;
8264号调解书中亿联电器厂再次确认停止侵权行为,并针对河北地区的侵权行为确定了赔偿数额,该赔偿并不能横向涵盖河南地区在747号调解书签订之后的出现侵权产品的赔偿。
其二,亿联电器厂在诉讼中自认,其授权其他厂家以其名义生产平板灯,如其所述属实,说明其许可授权他人以其名义生产且不加制止,主观恶意明显;
其三,2017年3月3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6866号判决书认定在产品上标注“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亿联电器厂应当知晓欧派知名度以及该份判决书的内容,此后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已经解散,亿联电器厂仍旧未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恶意明显;其四,欧派家居公司提交的1268号公证书显示:扫描320号公证书、442号公证书封存产品的二维码进入了www.opaiein.cc,该网站内首页标注了“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有“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企业简介、“沐浴生活从欧派开始”,网站联系方式也标注了“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商:“嘉兴市亿联电器厂”等联系方式,www.opaiein.cc域名所有人为朱利军,欧派家居公司登录该网站的时间也在调解书签订之后。
综上,可以认定亿联电器厂系重复侵权,侵权范围至少涉及山东、河南地区以及网络区域。
亿联电器厂关于其不构成重复侵权的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欧派家居公司要求亿联电器厂停止生产浴霸、平板灯等侵权行为的请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当事人对欧派家居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亿联电器厂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故应综合考虑亿联电器厂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利润、侵权后果,结合欧派家居公司品牌知名度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考量。
亿联电器厂系重复侵权,恶意明显,欧派家居公司“欧派”品牌知名度较高,在相关公众心中,“欧派”不但成为欧派家居公司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欧派家居公司及欧派家居公司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亿联电器厂的侵权行为会使相关公众对欧派家居公司的产品产生混淆,影响欧派家居公司品牌美誉度和知名度。
欧派家居公司为本案诉讼委托了一名代理人、两名公证员,先后进行了三次证据保全,委托代理律师参加庭审,以上维权行为必然会产生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等合理支出,欧派家居公司虽未就此提交证据,但上述合理开支亦应考虑在赔偿数额当中。
亿联电器厂虽然系个体经营者,但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看,其产品销售区域广、销售时间跨度长,亿联电器厂诉后仍继续侵权,可知其侵权利润额较高,过低的赔偿数额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有效遏制侵权。
再结合亿联电器厂、欧派家居公司就河南、河北区域调解达成的赔偿数额分别为8万元、7万元,本案欧派家居公司主张全国范围内的赔偿,故综合上述因素考量,一审法院酌定亿联电器厂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亿联电器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平板灯;
二、亿联电器厂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三、驳回欧派家居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亿联电器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欧派家居公司负担11400元,亿联电器厂负担114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新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亿联电器厂提交: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0402民初64号调解书及该案诉讼材料打印件,拟证明本案系欧派家居公司重复诉讼,一审判决重复赔偿。
欧派家居公司提交质证意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本案与(2020)浙0402民初64号案件的诉讼请求不同,不是重复诉讼,本案提交www.opaiein.cc的网站证据是为了证明亿联电器厂侵权范围广。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明效力将结合本案其他事实一并论述。
本院二审查明,(2020)浙0402民初64号案件的立案时间为2020年1月2日,该案件中,欧派家居公司诉讼请求判令亿联电器厂停止在域名为opaiein.cc的网站中使用“欧派”文字进行浴霸产品的宣传并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
(2020)浙0402民初64号案件于2020年3月16日调解结案。
以上事实有(2020)浙0402民初64号案件诉讼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是本案是否重复诉讼;
二是亿联电器厂是否构成重复侵权;
三是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一、关于本案是否重复诉讼的问题 亿联电器厂主张本案与(2020)浙0402民初64号案件构成重复诉讼,并提交(2020)浙0402民初64号案件的诉讼材料予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早于(2020)浙0402民初64号案件的立案时间,故本案为前诉。
欧派家居公司本案针对的侵权行为是亿联电器厂在其生产、销售的浴霸、平板灯商品上标注“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0)浙0402民初64号案件针对的侵权行为是亿联电器厂在网站上使用“欧派”字样进行宣传的侵权行为,二者针对的被诉侵权行为不同。
且本案提交网站公证证据仅为证明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地域范围及于全国范围,而另案提交网站公证证据是为了证明网站本身构成侵权,故二者并非重复诉讼。
二、关于亿联电器厂是否构成重复侵权的问题 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认定亿联电器厂生产、销售标注有“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平板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亿联电器厂对此未提起上诉,本院予以确认。
亿联电器厂主张8264号调解书已经对2018年12月24日之前的生产侵权行为予以调解处理,而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均系2018年12月24日之前生产,属于8264号调解书处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重复侵权不当。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8264号调解书记载,欧派家居公司不再追究2018年12月24日前亿联电器厂生产的在河北地区经销门店已经对外销售的浴霸、平板灯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故该调解书处理的侵权产品范围是2018年12月24日前河北地区经销门店已经对外销售的浴霸、平板灯。
而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公证购买时间均为2019年,购买地点为山东和河南,故不属于8264号调解书处理的产品范围。
且欧派家居公司未在8264号调解书中放弃追究亿联电器厂除2018年12月24日之前河北地区经销门店已经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外的法律责任。
因此,亿联电器厂关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属于8264号调解书调解范围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根据亿联电器厂与欧派家居公司在另案中形成的747号调解书,双方于2018年3月14日约定亿联电器厂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平板灯并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欧派家居公司不再就该调解协议签订之前亿联电器厂生产的在河南省地区经销门店已对外销售了的涉案浴霸、平板灯的侵权行为追究亿联电器厂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涉案浴霸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涉案两平板灯生产日期分别为2018年11月1日、2018年9月2日,均在2018年3月14日之后。
故亿联电器厂在747号调解书之后继续生产并在河南地区销售标有“广东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浴霸、平板灯的行构成重复侵权。
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
三、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首先,关于本案是否与他案重复赔偿。
亿联电器厂主张河南、河北地区的侵权行为已经调解并赔偿,网络侵权行为也已经调解并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全国范围内赔偿100万元扩大了侵权范围。
本院认为,本案系747号调解书之后发生的重复侵权。
虽然747号调解书针对河南地区确定了赔偿数额,但该赔偿不能涵盖747号调解书之后河南地区发生的侵权行为。
8264号调解书也仅针对河北地区2018年12月24日之前的侵权行为确定了赔偿数额,亦不能涵盖其他地区该日期之后的侵权行为。
此外,虽然亿联电器厂主张网络侵权行为已经在(2020)浙0402民初64号案件中调解处理,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重复,但(2020)浙0402民初64号调解书针对的是亿联电器厂在网站中使用“欧派”字样宣传其浴霸产品的侵权行为确定的赔偿数额,与本案亿联电器厂生产、销售被诉侵权浴霸、平板灯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非同一诉求,故本案与他案并非重复赔偿。
其次,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院认为,鉴于欧派家居公司的实际损失及亿联电器厂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法查实,本案应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额。
本案中,欧派家居公司“欧派”商标、字号知名度较高,应予以较高保护;
亿联电器厂作为家用电器生产企业,曾多次被欧派家居公司起诉侵权,其对“欧派”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应是明知的,但其仍实施侵权行为,攀附的主观恶意明显;
亿联电器厂在被法院多次确认构成侵权且承诺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情节严重;
亿联电器厂于2018年3月签订调解协议后至2019年9月仍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时间长;
因本案网络销售及于全国,故侵权范围广;
亿联电器厂多次重复侵权,可以认定侵权获利较高。
因此,综合考虑欧派家居公司“欧派”知名度较高,亿联电器厂重复侵权、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侵权范围广、侵权获利较高以及亿联电器厂、欧派家居公司就河南、河北地区调解达成的赔偿数额分别为8万元、7万元,本案欧派家居公司主张全国范围内的赔偿等事实,再结合欧派家居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亿联电器厂赔偿欧派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亿联电器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亿联电器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