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初717号 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杨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25T74R。
法定代表人:陈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郑黎明,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义乌市琴韵户外用品厂,经营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1区47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9MC4W9D。
经营者:李轩,男,199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琴韵户外用品厂(以下简称琴韵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琴韵厂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琴韵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北斗公司专利号为ZL20163044××××.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
2、琴韵厂支付北斗公司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3、琴韵厂赔偿北斗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合理支出人民币3万元;
4、琴韵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北斗公司是一家制造户外用品的企业,主要产品为充气形式的户外用品,例如充气椅。
涉案专利由北斗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北斗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获得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目前该专利处于维持有效的法律状态。
经调查,北斗公司发现,琴韵厂在阿里巴巴购物网平台上名为“义乌市琴韵户外用品厂”的店铺许诺销售、销售了侵权产品,北斗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申请公证人员对该店铺所销售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封存。
经过比对,琴韵厂所销售的该款充气制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了专利侵权。
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被告琴韵厂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琴韵厂未提交证据。
被告琴韵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对北斗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30日,北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充气椅”的外观设计专利,2017年2月22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44××××.3,年费按时缴纳。
该专利至今维持有效。
从授权公告的图片和简要说明看,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主要在于充气后的产品形状。
2019年6月11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北斗公司的代理人施文渊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证据保全行为: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1688”,进入页面点击“阿里巴巴1688.com-全球领先的采购批发平台.批发网”,登录阿里巴巴网站。
在阿里网站首页搜索框中输入“义乌市琴韵户外用品厂”并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后点击进入该店铺主页面,浏览该店铺内相关页面,点击其中名为“枕头款户外充气沙发快速充气懒人空气沙发可定制logo”并进入产品页面,该页面显示一款充气沙发,价格为28-29元,1件起批,30天内成交1151件,详情页面显示“工厂直销手机拍摄详情咨询188××××6484微信同号李经理所有颜色都可以定制欢迎来电常规尺寸240*70其他尺寸需联系客服”。
点击查看证照信息,显示经营者为“义乌市琴韵户外用品厂”,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户外用品,基本信息显示“义乌市琴韵户外用品厂是沙滩垫、涤纶190t充气床、牛津布210d充气床、210t防水格子布充气床、210d格子布充气床等产品的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义乌市琴韵户外用品厂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
选择采购量2件并加入购物车。
后进入结算界面,支付货品56元及快递费6元,共计人民币62元。
2019年6月12日,公证处收取包裹一件(中通快递,运单号为75154576772749)。
施文渊在公证处查看该货物,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公证人员对收到的包裹当场拆箱验货,拍照后打开包裹,并对包裹中的两件物品进行拍照、并选择其中一件封存。
2019年6月12日,施文渊登陆1688网站查看订单详情中的物流信息,显示中通快递运单号75154576772749,已签收,交易成功。
2019年6月12日,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出具(2019)浙甬永证民字第3292号公证书。
另查明,琴韵厂成立于2017年6月27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户外日用品(不含印制)。
再查明,北斗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保全,并委托专利代理师出庭。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63044××××.3“充气椅”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北斗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由整体呈六边形的头枕部和轴对称的主体部分构成,头枕部与主体部长度基本为1:1,整体一边高、一边低,头枕部较主体部分凸起,头枕两侧各有一个突出尖角。
被控侵权产品由整体呈长方形的头枕部和轴对称的主体部分构成,头枕部与主体部长度基本为1:2。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存在多项区别,与涉案专利外观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二者不相同也不近似。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ZL20163044××××.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北斗公司提出的要求琴韵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主张亦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