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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津区品尊酒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342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津区品尊酒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区品尊酒业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42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雯,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津区品尊酒业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庆路1号福城中央·一期2幢1-1号,注册号500381612568995。

经营者:董英。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津区品尊酒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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