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628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物联兴隆超市,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岭上西路。
经营者:李清平,信息不详。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物联兴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企业性质发生变化,原告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物联兴隆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