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0507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丽,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地顺义区空港街道安华大街******法定代表人:孟凡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丽,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美誉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安村广深北路******法定代表人:陈国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美誉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