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579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银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iv>法定代表人:郑忠。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银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金银龙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金银龙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