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1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艾佳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龚大塘一区17幢5单元303-3室。
法定代表人:汪江林。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康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龚大塘村一区17幢五单元。
法定代表人:汪江林,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江林,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琨瑶,浙江云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雨峰,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艾佳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康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汪江林因与被上诉人杨雨峰、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杨雨峰达成和解,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三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义乌市艾佳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康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汪江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义乌市艾佳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康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汪江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