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326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娥、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大信福客来购物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街道信华街272号。
经营者:江潮,男,199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大信福客来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
2020年12月17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