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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平潮台谊商店、潘秀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612执127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平潮台谊商店、潘秀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富达刀片有限公司;潘秀芳;通州区平潮台谊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0612执1270号关于宁波市富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平潮台谊商店、潘秀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81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被执行人通州区平潮台谊商店、潘秀芳自动履行82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后退付申请执行人8150元。

余款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富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现本案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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