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民初73号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08243799B,住所地: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子煜,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县城北市场朋后综合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764MA2PUDQY6K,住所地:铜陵县城北新天地7栋18号网点。
经营者:胡朋后。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县城北市场朋后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到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策 审判员 朱小文 审判员 管佳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盛华铭 书记员王韦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