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初289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6636841165。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牛力百货销售店,经营场所安徽省临泉县城南义乌商城3街9栋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1MA2R93TK0U。
经营者:牛力。
被告:界首市洁净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深圳达实商贸城B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R00KE7P。
法定代表人:肖号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临泉县牛力百货销售店,界首市洁净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间内申请将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1年4月21日,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