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543号 原告:李碧,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四川合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加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713室。
法定代表人:唐加红。
原告李碧与被告上海加红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碧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加红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碧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