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530号之二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姜卫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崇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蒋金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富瀛土特产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五滧村登瀛351号。
经营者:胡成双,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丁咀镇同心村胡庄组36号。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上海申崇粮油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区富瀛土特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2020年12月17日,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程 倩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