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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上海申崇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530号之二
案件名称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上海申崇粮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上海申崇粮油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区富瀛土特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530号之二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姜卫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崇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蒋金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富瀛土特产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五滧村登瀛351号。

经营者:胡成双,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丁咀镇同心村胡庄组36号。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上海申崇粮油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区富瀛土特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2020年12月17日,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程 倩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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