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202号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958948X1,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1栋8层。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月琴,女,汉族,1975年4月29日生,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月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孙志坚 审判员 傅兴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