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9民初85号原告:台州市爱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山工业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菊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华,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飞乘妙源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屏路3号3-6-150。
法定代表人:王小娥。
被告:王小娥,女,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台州市爱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飞乘妙源商贸有限公司、王小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重庆飞乘妙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企业注销登记。
2020年12月15日,原告台州市爱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爱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爱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台州市爱施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