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670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金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韩埠村。
法定代表人:邵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温州金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以其已与被告温州金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少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