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初117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水头镇辉宏电器店,注册号:350583600269195,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厦盛街386号。
经营者:吴耀辉。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水头镇辉宏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孙志坚 审判员 傅兴锴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