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知民终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楼3号楼8层8852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清领,男,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清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3知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被上诉人刘清领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3知民初6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上诉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