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王良友、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4024号
案件名称王良友、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良友;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0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良友,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政,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子燕,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琼珊,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王良友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2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王良友申请再审称,一、第9545号“雙狮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评审阶段,属于效力待定状态,请求法院延期作出判决,等待引证商标三撤销复审应诉的最后结果。

二、第30511911号“雙狮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与第4185545号“双狮SHUANGSHI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第4331989号“双狮”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是由中文繁体字“雙狮”及“两只脚踩绣球的雄狮”内置于椭圆形图案而构成的组合商标。

引证商标一是由艺术体汉字“双狮”、大写拼音“SHUANGSHI”内置于椭圆形图案而构成的组合商标。

引证商标二是由大号黑体汉字“双狮”构成的纯文字商标。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商标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巨大,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诉争商标经王良友长期的宣传推广及大量的使用,具备了显著性,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王良友形成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者误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一审及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王良友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王良友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商标的音、形、义等因素,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的方法,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判断。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雙狮及图”构成,引证商标一、二分别由“双狮SHUANGSHI及图”“双狮”构成。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构图要素、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这些商品具有相同的来源或者其来源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者误认,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王良友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王良友主张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复审评审阶段,属于效力待定状态,请求法院延期作出判决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王良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良友的再审申请。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