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576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钰,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湘,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市中区萩词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中路108号。
经营者:赖晋佳,身份不详。
被告:四川乐山中百商场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玉堂街2号。
法定代表人:林韧。
被告:成都市新都区饮马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宝光大道南段14号。
法定代表人:杜强。
被告:成都市鸿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2号13楼1303号。
法定代表人:高明菊。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乐山市市中区萩词食品经营部、四川乐山中百商场连锁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饮马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鸿道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经当事人和解,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乐山市市中区萩词食品经营部、四川乐山中百商场连锁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饮马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鸿道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