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054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彬彬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家电百货城****门面。
经营者:彭铁兵,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应志,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系彭铁兵之子。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彬彬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黄瑞芬人民陪审员 喻雪梅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