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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238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23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洁,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7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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