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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504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5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江东街6号。

法定代表人:汤丽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龙珠社区广深路西乡段431景成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小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锋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昊志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昊志公司新提交的证据1“一种高速电主轴的防尘装置”专利文件、证据2“油脂磨用电主轴的气密封结构设计”专利文件、证据3经《科普中国》科学百科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组审核的百度百科词条“防尘盖”、证据4-10何强,李安玲编著,2018年河南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精密电主轴结构分析及测控技术》一书中关于防尘盖、转子和主轴的结构及装配图描述、证据11经《科普中国》科学百科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组审核的百度百科词条“转子”等直接证明了“防尘盖”绝不能安装在转子芯上。

二审判决对201120415680.5号“一种滚珠高速主轴的除尘冷却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以及被诉侵权产品中“防尘盖”的认定错误,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锁紧螺母并非“防尘盖”,实为转子芯的配重块,不具备防尘功能,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支持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而非二审判决认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该技术术语所表达的技术含义如结构和功能等”。

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术特征“防尘盖”没有在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或公开其具体位置和连接关系,即使结合说明书,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确定“防尘盖”这一技术特征的具体位置及连接关系,故二审法院该认定错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昊志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的防尘盖特征。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某一技术术语所表达部件的理解,并不必然要求说明书给出该部件在产品中的位置连接关系的详细说明或图示,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清楚地理解该技术术语所表达的技术含义如结构和功能等,且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与上述结构和功能相对应的部件,则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述的部件。

上述认定并无不当。

本案中,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滚珠高速主轴的除尘冷却结构,其中包括防尘盖这一部件,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未记载防尘盖的具体位置关系,附图也未明确标记防尘盖,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知晓防尘盖这一技术术语的含义,即能够用于防尘的盖状部件。

同时,结合说明书亦能够直接确定防尘盖及其位置:首先,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滚珠高速主轴的除尘冷却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皆知,转子芯末端带动刀具在工作过程中高速旋转切削,切削碎屑以及冷却液会在离心力作用下飞溅,碎屑或冷却液向上进入主轴内部后会对高速转动的主轴产生不良影响,故而在主轴末端设置防尘部件是本领域内需要采取的技术手段;

涉案专利为了解决其冷却的技术问题,明确要求防尘罩与转子芯之间存在气隙,故仅有防尘罩不能完全避免细小碎屑和冷却液进入主轴。

其次,说明书附图5明确显示速锋公司所指认部件的筒状部位套装于转子芯外周面且其上表面抵靠滚轴轴承,该部件的钩形部位上表面与前轴承压板配合,其钩形部位的侧面与下表面与密封环、防尘罩抵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部件的形状和位置关系能够确认其具有防尘功能,且其具有盖体,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防尘盖的理解。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防尘盖的含义,且结合说明书能够确定防尘盖的位置及其功能。

昊志公司以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由主张二审法院的相关认定错误不能成立。

经二审法院当庭勘验,被诉侵权产品的锁紧螺母为独立于防尘罩且套设于转子芯上的一环形套筒部件,其外形呈盖状,锁紧在轴承上而必然具有紧固轴承防尘作用,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锁紧螺母与涉案专利的防尘盖功能和效果相同,至于是否具备昊志公司争议的配重等其他附加功能,并不会影响锁紧螺母作为盖状部件紧固在轴承上具有的防尘效果和功能,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锁紧螺母属于防尘盖,其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防尘盖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其余技术特征,因此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

昊志公司再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昊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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