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85428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雅男,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呗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光辉,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呗允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袁 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助理 俞 丹书 记 员 王佳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