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999-8-A2-501。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华,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琳,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广东路7号E栋。
法定代表人:XUESONGSHENG(薛松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上海,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梅,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2019)苏05知初29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继续中止审理。
事实与理由:1.原审裁定认定无法确定乐尔公司与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涉及“一种基于磁电阻技术检测磁性图形表面磁场的磁头”(专利号ZL201310131459.0)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属问题的(2019)苏05知初504号民事判决并未生效,乐尔公司仍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2.无论根据法律规定还是审判实践,在另案未审结时均不宜适用先行裁驳,而应当中止诉讼,因此本案应当继续中止审理。
多维公司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乐尔公司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乐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
乐尔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多维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等侵犯乐尔公司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销毁专用于制作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和设备,销毁所有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等;
2.判令多维公司赔偿乐尔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00万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多维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乐尔公司系涉案专利权人,涉案专利于2013年4月16日申请,2016年5月25日获得授权,至今合法有效。
自2018年8月,乐尔公司发现多维公司在展会、网络上许诺销售以及销售TMR6218XA、TMR6406X、TMR6404X以及TMR6318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乐尔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并使乐尔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中,多维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原审法院另案提起专利权权属纠纷。
2020年6月2日,原审法院作出(2019)苏05知初504号民事判决: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多维公司所有。
乐尔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乐尔公司据以主张多维公司侵权的涉案专利在(2019)苏05知初504号案权属争议纠纷中被原审法院判令归多维公司所有,故乐尔公司的权利人身份处于不确定状态,尽管乐尔公司已就前述权属纠纷案提起上诉,但其与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当前尚无法确定,鉴于其目前在本案中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本案暂作驳回起诉处理,乐尔公司可等待权属争议终审裁判,并依据其结果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乐尔公司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另查明: 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212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504号民事判决;
驳回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乐尔公司据以主张多维公司侵权的涉案专利在(2019)苏05知初504号案中被法院判令归多维公司、乐尔公司的权利人身份处于不确定状态为由,驳回了乐尔公司的起诉。
但目前(2019)苏05知初504号民事判决已因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被本院撤销,故原审裁定所述影响乐尔公司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的不确定因素已经消除。
基于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的考虑,原审法院应对本案继续审理。
综上,原审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已发生改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290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晓阳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何 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牛鸿生 书记员张华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67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张晓阳 审判员:傅蕾、何隽 法官助理:牛鸿生 书记员:张华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30日 涉案专利 “一种基于磁电阻技术检测磁性图形表面磁场的磁头” 发明专利(ZL201310131459.0) 关键词 发明专利;
驳回起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290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裁定主文:驳回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关于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驳回起诉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发生改变后的处理 裁判观点 原审法院以乐尔公司据以主张多维公司侵权的涉案专利在(2019)苏05知初504号案中被法院判令归多维公司、乐尔公司的权利人身份处于不确定状态为由,驳回了乐尔公司的起诉。
但目前(2019)苏05知初504号民事判决已因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被本院撤销,故原审裁定所述影响乐尔公司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的不确定因素已经消除。
基于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司法效率的考虑,原审法院应对本案继续审理。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