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81民初4652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长伟烟酒副食商行,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火车站广场北侧(门头为“世纪华联超市全国连锁NO:0018”) 经营者:崔长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长伟烟酒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