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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领然、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679号
案件名称张领然、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领然;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6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领然,男,19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领然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领然申请再审称,从国家建材行业JC/T841-2007耐碱玻璃纤维网布标准可见,纤维具有抗拉强度。

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的GB50367-3013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国家标准可见,纤维与钢材等列为首选的加固材料,利用它们的抗拉强度加固构件,使之达到建筑要求,钢材和纤维是同类材料。

纤维网的作用是抗拉强度,中建七局以一个技术特征即钢筋网实现了201310284009.5号“整体承重保温墙板及其生产建筑工艺”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两个技术特征即钢筋网及玻璃纤维网的作用,因此,被诉剪力墙中的钢筋网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玻璃纤维网和钢筋网等同。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及第十三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领然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被诉剪力墙中的钢筋网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纤维网和钢筋网是否构成等同。

本案中,张领然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为“一种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整体承重保温墙板的建筑工艺”,因权利要求2、3、4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故涉案专利权的最大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其技术特征可划分为:1.坐砂浆施工法,地基圈梁完工后,抹上砂浆,吊上整体承重保温板;

2.整体承重保温板下端钢筋连接头与圈梁预埋件焊接,上部端面钢筋连接头与圈梁交叉连接;

3.整体承重保温墙板的高是建筑地梁与过梁之间的距离,长是建筑这一间立柱到另一间立柱之间的距离;

4.墙板四周预埋的钢筋连接头分别与立柱、过梁、地梁、屋面的钢筋笼连接,经立柱、过梁、地梁、屋面的混凝土浇注和整体保温墙板自然成为一体,整座房子是一个浇注的整体;

5.墙板两面层为混凝土、混凝土表面有玻璃纤维网,内有钢筋网、中间层为发泡水泥,钢筋穿过发泡水泥把两面层内钢筋网连接;

6.墙板四周端面有凹槽,上部有两个吊装孔。

被诉剪力墙没有玻璃纤维网,而玻璃纤维网与钢筋网作为墙板构件并存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5中,二者在墙板中的位置不同,具有各自独立的作用,张领然关于被诉剪力墙中的钢筋网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纤维网和钢筋网构成等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张领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领然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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