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4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荣翘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临海南路7号1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谭伟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利拓金属制品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祥福西街66号第1卡。
投资人:李志强,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慕嫦,广东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志强,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慕嫦,广东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荣翘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翘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利拓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利拓制品厂)、李志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荣翘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相应技术特征,未落入201620525607.6号“一种导轨”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定位柱是固定的柱体,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明显无法达到带动珠架运动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认识到,定位柱带动珠架运动存在错误。
其次,根据说明书附图2可以看到,所述定位柱部分实际为长方形孔状,并非突出柱体。
只有设置定位装置,才能实现带动珠架运动、限定位置的作用。
从被诉侵权产品上可以看到所属定位装置的安装位置,通过对比,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所述第一定位装置带动所述第一珠架运动,所述第二定位装置带动所述第二珠架运动”的技术特征。
(二)二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依据荣翘泰公司图纸生产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荣翘泰公司提供图纸仅为确认利拓制品厂有无生产被诉侵权产品,该图纸仅能体现产品的部分尺寸规格参数,得不出其中的技术方案,也不能获知达到的技术效果,甚至不能得知具体产品名称。
原审庭审中比对的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第一次购买的产品,而是荣翘泰公司第二次购买的产品,而且属于利拓制品厂原有的产品,该产品的尺寸规格等均非根据涉案图纸制造。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利拓制品厂、李志强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请求驳回荣翘泰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荣翘泰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依据荣翘泰公司图纸生产。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定位柱无法带动珠架运动,珠架运动是通过副轨与珠架上的滚珠摩擦带动,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所述第一定位柱带动所述第一珠架运动,所述第二定位柱带动所述第二珠架运动”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关于焦点二,首先,原审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荣翘泰公司向利拓制品厂提供了图纸及规格参数。
其次,从原审荣翘泰公司整理的录音文字材料显示的“曹:唉,上次我拿的你那个是1米6的一个滑轨哈,你那边那个现在做户外的,你那边还有其他的一些产品吗?
”“曹:OK,OK,你其他的,还有其他的一些规格吗?
嗯,我上次让你给我一个。
”等内容来看,荣翘泰公司与李志强在此次通话之前就有过联系,该通话录音不能反映第二次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沟通的全过程,而证人曹某某系荣翘泰公司员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不可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所以,录音证据及证人证言亦不足以证明荣翘泰公司第二次购买的是利拓制品厂的库存产品。
再次,荣翘泰公司第一次购买产品时提供了图纸,二审法院经查,上述图纸可以反映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虽然第二次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图纸不完全一致,但荣翘泰公司认可第二次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与第一次购买的产品技术特征一致,区别是规格尺寸不同,此种情况下,利拓制品厂作为专业的导轨生产厂家,可以按照图纸进行生产。
所以,荣翘泰公司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第二次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不是按照其图纸制造的。
荣翘泰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荣翘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荣翘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