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青01知民初9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城东区王亚东日化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MFOR6X,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互助路泰阳国际化妆品城商铺******。
经营者:王亚东,公民身份号码×××,男,回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告:王亚东,公民身份号码×××,男,回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西宁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西宁城东区王亚东日化商行(以下简称王亚东日化商行)、王亚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王亚东日化商行经营者、王亚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亚东日化商行及王亚东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支付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2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致力于天然绿色护肤的韩国化妆品品牌企业,自2009年在韩国创建“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天然无刺激,因优良的护肤效果深受消费者喜爱。
“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于2013年正式登陆中国市场,包括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六百余种产品,其中多款明星产品因质量上乘、效果良好在各大电商平台及线下门店热销,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原告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
该商标于2013年5月7日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5月6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润肤液;
美容面膜;
化妆品;
滋养霜等。
经原告大量宣传,“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于2014年荣获《韩国日报》大韩民国美丽产业大奖;
于2016年荣获“AsiaBeautyAwards年度热销产品”;
于2015-2017连续三年荣获天猫金妆奖单品类大奖。
“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销量巨大,宣传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在国内具有极高知名度。
随着“NATUREREPUBLIC”品牌知名度提升,市场上充斥大量假冒侵权产品,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品牌形象,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
经调查发现,王亚东日化商行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降低了消费者对原告优质产品的体验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王亚东日化商行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侵权责任。
王亚东日化商行及王亚东共同答辩,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王亚东日化商行及王亚东无侵权行为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NATUREREPUBLIC”知名度并不高,原告销售业绩下滑是其自身原因导致,与被告无关。
原告滥用诉权,在我国全国范围内提起多起诉讼以谋求不正当利益,其为此进行单方取证、公证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不应由王亚东日化商行及王亚东承担。
另外,原告提供的正品和公证处封存的商品生产日期不同,存在原告产品更换包装的可能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韩国注册法人,业务类型中包含化妆品制造。
2013年5月7日,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水;
化妆洗液;
美容面膜;
滋养霜(化妆品)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5月6日。
2013年11月4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2013年至2017年,凤凰网、搜狐网等网站多次登载“NATUREREPUBLIC”品牌相关文章。
NATUREREPUBLIC自然共和国网站将芦荟系列产品列为明星系列产品,其中包含芦荟凝胶。
上述网站所载自然共和国品牌大事显示,自2009年起自然共和国陆续在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地开设分店,并在泰国、日本等地进行宣传,并获得多项奖项。
同时,NATUREREPUBLIC自然共和国在淘宝网、天猫网、京东×××,所售商品包含芦荟凝胶,且该款商品在天猫网店铺中被定位为热销爆款。
2019年11月20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委托代理人郭莹洁花费人民币20元在青海省西宁市××区泰阳义乌小商品批发城“亚东日化批发商行”购买了标有“NATUREREPUBLIC”标识的芦荟胶一盒,商品购买过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产生公证费400元。
庭审中,对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公证处封存的实物外包装经确认封条完整后进行现场拆封,封存包装内有绿色圆盒装芦荟胶一盒。
将公证封存的盒装芦荟胶与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供的盒装芦荟胶进行比对,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供的盒盖右下角的圆形图标中芦荟叶边缘可见细微锯齿状,盒身侧面贴有白底黑字的中文标签,盒底贴有印有“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300ML/盒”字样及条形码的标签;
公证封存的产品盒盖相对应的位置虽然也有相似圆形图标,但图标中芦荟叶边缘光滑无锯齿,盒身侧面无白底黑字中文标签,盒底无上述条形码标签。
王亚东日化商行认可本案中公证购买的芦荟胶确由其售出。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系韩国注册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双方争议焦点为王亚东日化商行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是否侵犯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及应否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和维权费用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该条法律规定中所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是指非商标注册权人生产或授权生产销售的商品,即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商标注册人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首先应当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确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本案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主张王亚东日化商行销售的芦荟胶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依据有二:一是王亚东日化商行销售的芦荟胶盒盖右下角圆形图标中的芦荟叶无锯齿状,而该图标中锯齿状芦荟叶正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所生产正品的防伪标志;
二是王亚东日化商行销售的芦荟胶盒身侧面无白底黑字中文标签。
针对上述两项主张,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仅提供了绿色盒装芦荟胶产品以供比对。
经比对,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盒身侧面未加贴白底黑字中文标签,盒盖右下角圆形图标中芦荟叶边缘未有明显锯齿状,但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芦荟胶盒盖右下角圆形图标中的芦荟叶系其产品对外公示的防伪标志,也未证明盒身侧面的中文标签是“NATUREREPUBLIC”正品芦荟胶必须加贴的识别标签,且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未能提交鉴定意见或其他能够证明王亚东日化商行销售的“NATUREREPUBLIC”芦荟胶确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证据,其关于王亚东日化商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主张证据不足,故其认为王亚东日化商行构成侵权并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60.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志秀审判员 张 薇审判员 尹菲菲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岳文伟书记员 李英华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