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48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华亿科学园****。
法定代表人: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华,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洋,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台电实业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附楼**601-602/div> 法定代表人:周庆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勇,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div>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慧,上海申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台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电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民终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控侵权产品并非安泰公司提供,安泰公司亦不存在将正品更换为侵权产品的动机;
(二)安泰公司在与宝冶公司的履约过程中已达成一致,如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后者亦履行了验收手续;
(三)安泰公司的行为未对台电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安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
2.改判安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台电公司、宝冶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台电公司提交意见称,现有证据已足以证明安泰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和安装者,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请求驳回安泰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安泰公司是否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二)安泰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安泰公司是否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从安泰公司与宝冶公司签订的合同来看,其实系扬州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威公司)项目使用产品的供货商,因此其对交付货品负有验收责任;
从安泰公司与南京道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齐公司)签订合同的过程来看,其在后者做出明确提醒的情况下依然订购了错误的产品,故对后续更换产品存在一定的义务;
从安泰公司与宝冶公司及亚威公司的联络记录来看,其已知晓第一次交付货品不符合亚威公司要求的情况,并在亚威公司及宝冶公司的要求下,对更换事宜作出了承诺。
二审法院综合上述因素并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安泰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并无不当。
(二)安泰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道齐公司提供的系授权产品并无异议,安泰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提供的用于更换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故二审法院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
综上,安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