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22104号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博,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炳如。
被告:私立胶州尚源红舞鞋舞蹈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卢炳如。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私立胶州尚源红舞鞋舞蹈艺术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对于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纠纷且被告在胶州市,本院对于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故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