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4民初33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郑云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营,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安安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颜庄村(涧头集镇政府西约200米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48。
法定代表人:王娟,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株式会社)与被告枣庄市安安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营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安安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式会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安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株式会社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权行为;
2.判令安安公司赔偿株式会社经济损失3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
3.诉讼费由安安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株式会社是一家致力于天然绿色护肤的韩国化妆品品牌企业,株式会社自2009年在韩国创建“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天然无刺激,因其优良的护肤效果,深受消费者喜爱。
其“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2013年正式登陆中国市场,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余种产品,多款明星产品因质量上乘、效果良好在各大电商平台及线下门店热销,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株式会社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3年5月7日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5月6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包括润肤液;
美容面膜;
化妆品;
滋养霜等。
经过株式会社大量宣传投入,“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于2014年荣获《韩国日报》大韩民国美丽产业大奖、2016年荣获AsiaBeautyAwards年度热销产品、并于2015、2016、2017连续三年荣获天猫金妆奖单品类大奖。
经调查发现,安安公司在位于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政府西约200米路南侧“安安美妆化妆品时尚店”店铺中销售与株式会社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株式会社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安安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被告安安公司未到庭答辩。
株式会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株式会社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株式会社经申请核准注册及注册人名义变更,享有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液、化妆品等。
该商标处在有效期内。
2020年4月株式会社委托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公证处在“安安美妆化妆品时尚店”店铺购买涉案商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出具了(2020)鲁潍坊奎文民字第591号公证书。
公证书载明: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徐某、公证工作人员胡安然会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蒋龙于二O二O年四月二十五日来到位于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驻地(涧头集镇政府西约200米路南侧),门头带有“安安美妆化妆品时尚店”等字样的店铺(完整店铺外观见附照片),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蒋龙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现场以手机微信支付的方式购买了化妆品一盒,付款后蒋龙将付款信息进行截屏(使用手机自带的截屏功能),取得截图(分别有“安安美妆”、“安安美妆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台利路南50米134××××6072”等字样)二张,并随即将截图(电子版)二张发送给公证人员。
由公证人员使用自持手机对现场购买场所及相关场景进行了拍照(手机已进行清洁性检查,下同),共拍得照片三张。
购买结束后,蒋龙将上述所购买的化妆品交由公证员保管。
由公证人员当日将上述所购买的化妆品拍照后进行存,并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了拍照。
共拍得照片七张。
上述封存后的物品交由蒋龙保管。
对公证处封存产品与株式会社正品比对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为芦荟胶一盒,该产品标注使用的“NATUREREPUBLIC”字样与株式会社的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相同;
正品商品盒盖右下角有一个芦荟植物图案,该芦荟图案部分叶片内侧有锯齿状,这是株式会社产品防伪标记,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该项特征。
另查明,2019年9月1日,株式会社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平、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文汇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株式会社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维权,授权内容包括代为调查取证,代为制作、签署起诉状等法律文书,代为提起民事诉讼,代为和解、撤诉或接受调解及上诉等,并在代理权限内转委托第三方行使前述任何行为,授权期限自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
授权期满后,原告在2020年8月又为该两律师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内容除前述内容外,还明确受委托人陈国平、邹文汇任何一方可以单独行使本授权委托书中所有的授权,受委托人有权在本次授权范围内委托第三方,受委托人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特别授权,授权期限直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事实经大韩民国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
2020年9月19日,陈国平转委托张贵营、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另外,枣庄市安安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娟,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卫生用品、美发用品销售。
“安安美妆化妆品时尚店”未进行工商登记。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系外国法人,本案属涉外民事案件。
株式会社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且安安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株式会社申请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本院依法予以照准。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株式会社虽然提供了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据,但其提供的案涉侵权产品的侵权人为“安安美妆化妆品时尚店”,株式会社未能提供案涉侵权产品的侵权人为安安公司的证据,株式会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对安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枣庄市安安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