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68号之一 原告:张少华,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昌,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辉,男,199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张少华诉被告李明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少华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少华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少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张少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