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昌佳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法定代表人:刘龙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的(2020)赣0192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南昌佳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25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共计:25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南昌佳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南昌佳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