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63号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吕天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四阿哥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1。
被告: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1。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四阿哥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山市四阿哥灯饰有限公司和中山市常青藤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对中山市四阿哥灯饰有限公司的侵权商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终止被诉侵权产品的继续销售;
3.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其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同时撤销第1、2、4项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森亮森阳照明灯饰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