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64号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石耀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莉,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洽彬,男,199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洽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元(含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撤回原诉讼请求第1项,并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月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