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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飞、丁亚光、阮海燕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02刑初568号
案件名称吴春飞、丁亚光、阮海燕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春飞;丁亚光;阮海燕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02刑初568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春飞,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由平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石磊,浙江卢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亚光,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由平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一平,北京盈科(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阮海燕,女,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由平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伟,浙江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1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春飞、丁亚光、阮海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凌燕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吴春飞、丁亚光、阮海燕、辩护人石磊、嘉兴市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郑一平、金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春飞、丁亚光、阮海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丁亚光、阮海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春飞、丁亚光、阮海燕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春飞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丁亚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阮海燕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如退出违法所得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春飞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对指控罪名无异议,犯罪金额应当就低认定,在涉案的2000余件牛头款羽绒服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春飞只是帮助购买标牌和包装袋,未出资加工,起次要辅助作用,在量刑时请予酌情考虑,被告人吴春飞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商品尚未出售,未造成进一步的社会危害,被告人吴春飞的实际获利很少,所有利润均已投资加工生产,后被查扣,综上,被告人吴春飞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经济负担重,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悔改,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吴春飞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丁亚光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丁亚光主要加工的是三款羽绒服,未直接从事防晒衣的加工;

被告人丁亚光仅从事加工环节,涉案金额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加工费尚未全部拿到,支付员工工资是通过借款方式,被告人丁亚光未从中获利;

被告人丁亚光系从犯,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所加工的产品未全部进入市场,社会危害性不大,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丁亚光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阮海燕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对指控罪名及从犯认定无异议,被告人阮海燕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阮海燕文化程度低,专业法律知识薄弱,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收取正常的加工费,且由于吴春飞还拖欠了大部分加工费,阮海燕支付人工工资后未因此获利,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阮海燕减轻处罚,减少罚金数额。

经审理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吴春飞在未经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购买面料、配件、“balabala”商标、吊牌等,委托被告人丁亚光、阮海燕加工生产假冒“balabala”品牌童装,并通过拼多多、淘宝网店销售。

其中委托生产假冒“balabala”童装羽绒服小熊款2400余件、恐龙款2000余件、牛头款2000余件、防晒衣11314件,非法经营数额129万余元。

被告人丁亚光、阮海燕明知吴春飞未取得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仍接受吴春飞委托,帮助购买面料、配件等,在浙江省平湖市××镇××道××段××号××坊内,或帮其联系其它加工厂生产加工上述假冒“balabala”童装羽绒服、防晒衣,并收取加工费。

2019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吴春飞住所和仓库、丁亚光住所共查获假冒“balabala”品牌童装羽绒服小熊款1488件、恐龙款1249件、牛头款842件、防晒衣823件,以及“balabala”商标、吊牌、手提袋等若干,涉及金额45万余元。

被告人吴春飞、丁亚光、阮海燕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丁亚光、阮海燕退缴违法所得35000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吴春飞、丁亚光、阮海燕的供述,证人吴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支付宝转账截图,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拼多多、淘宝交易明细单,微信、支付宝账户明细单,情况说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等,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非法经营的数额,公诉机关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在案的书证予认定,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春飞、丁亚光、阮海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丁亚光、阮海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春飞、丁亚光、阮海燕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被告人丁亚光、阮海燕可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丁亚光、阮海燕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春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丁亚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阮海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退缴的违法所得35000元及在案扣押的假冒“balabala”品牌服装、商标、吊牌、手提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 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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