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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海珠区合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5民初2848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广州市海珠区合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广州市海珠区合升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5民初2848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任职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周鼎凯,均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合升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燕南路71号首层自编之一。

经营者:黄耀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合升便利店(以下简称合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子彦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合升便利店的经营者黄耀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合升便利店立即停止侵犯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合升便利店赔偿纳益其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30000元;

3.合升便利店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纳益其尔享有“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NATUREREPUBLIC”商标经过纳益其尔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纳益其尔生产销售的“NATUREREPUBLIC”牌系列产品在国内销量巨大。

合升便利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上销售与“NATUREREPUBLIC”商标相同的产品,侵犯了纳益其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合升便利店辩称,这个事情发生在1月份的,但纳益其尔的律师函于7月7日发送,相隔时间较长,其已无法提供证据,即纳益其尔通过时间的拖延令其无法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

其对《公证书》中的照片有质疑,可能存在造假情形,可能存在人为的将有问题的商品放到其货架上然后拍照。

另外纳益其尔找的公证机构是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有划分,其是跨区域执业。

因此仅凭《公证书》中的照片并不能说明公证的商品是其店铺内销售。

查明事实一、商标注册情况:纳益其尔于2013年5月7日经核准注册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3类:香水;

化妆洗液;

润肤液;

染睫毛油;

眼线笔;

口红;

粉底;

洗面霜;

化妆粉;

防晒霜;

防晒液;

洗发液;

美容面膜;

指甲油;

画眉铅笔;

化妆品;

滋养霜(化妆品),有效期至2023年5月6日。

二、商标知名度证据:纳益其尔提供搜狐网、凤凰网、风尚中国等门户网站报道“NATUREREPUBLIC”品牌获奖情况及消费者对产品的反馈情况,主张其产品质量上乘,护肤效果显著,在2016年亚洲第一品牌奖中获最佳韩妆品牌将、天猫美容赏金奖等奖项。

纳益其尔提供其正品产品在淘宝、天猫、京东等线上电商平台销售情况的截图,主张其正品销量巨大,广受市场好评。

三、被控侵权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2020)湘邵庆证字第1226号《公证书》记载,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与纳益其尔的转委托人林铮于2020年1月14日来到广州市海珠区的“合生港式店”的商店(店内营业执照名称为合升便利店),林铮在该商店内以19元的价格购得一盒外包装标有“NATUREREPUBLIC92%”等字样的商品。

公证人员对上述购得商品进行封存。

庭审中,法庭当庭拆封封存商品。

该商品外包装与纳益其尔主张其生产、销售的商品的外包装基本一致,商品正面(盒盖)情形如下图所示:四、合升便利店销售的商品是否正品。

纳益其尔主张其在生产、销售的商品的外包装上做了防伪标志,具体体现在商品正面(盒盖)右下方的圆形标志中,芦荟最左边的叶片是双层叶片、端的两处叶片上面有锯齿状的纹路、右边的叶子有回勾,但合升便利店出售的商品并未体现该防伪特征。

庭后纳益其尔亦提供了其生产、销售的正品商品供法庭核对。

纳益其尔提供的正品商品与合升便利店出售的商品的上述防伪标志(经放大)后体现如下:五、合升便利店的进货渠道:无法提供。

六、纳益其尔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

七、合升便利店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八、纳益其尔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益其尔主张公证费及调查员的劳务费、差旅费约2000元,另外还主张律师费(风险代理),以上费用均无票据。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纳益其尔是涉案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故纳益其尔公司有权对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合升便利店在其经营的店铺内未经纳益其尔许可销售标注相同商标的同款产品。

经该产品生产者纳益其尔释明,该产品外包装上具有防伪标志,且纳益其尔亦提供了其生产的正品产品供法庭核对。

经核对,合升便利店出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并无纳益其尔指出的防伪特征,足以证实合升便利店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并非正品。

因此纳益其尔主张合升便利店的销售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据,合升便利店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因合升便利店应当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责任,故纳益其尔主张合升便利店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虽纳益其尔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合升便利店因侵权而实际获利的数额无法确定,但鉴于被控侵权产品是护肤品,直接用于人体皮肤,若该产品并非正品,其质量无法保障,可能导致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理应从重判赔。

故本院结合案情酌情认定合升便利店应向纳益其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

纳益其尔诉讼请求超出20000元的赔偿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市海珠区合升便利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广州市海珠区合升便利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三、驳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92元,广州市海珠区合升便利店负担183元。

广州市海珠区合升便利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如不服本判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广州市海珠区合升便利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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