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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波、梨树县孟家岭镇新乐播种器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750号
案件名称陈立波、梨树县孟家岭镇新乐播种器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立波;梨树县孟家岭镇新乐播种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7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波,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梨树县孟家岭镇新乐播种器厂。

经营场所:吉林省梨树县孟家岭镇四台子村。

经营者:邵亚军,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清亮,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立波因与被上诉人梨树县孟家岭镇新乐播种器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2020)吉01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立波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梨树县孟家岭镇新乐播种器厂同意陈立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陈立波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知民初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立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陈立波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陈立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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