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9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11号楼5层6A11。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平,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彦琦,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新光大五交化批发部。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西61号。
经营者:王瑞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保明,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会林,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小店区新光大五交化批发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的(2020)晋01知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太原市小店区新光大五交化批发部同意其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知民初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