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知民终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阳县视光视线眼镜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繁荣北街123号。
投资人:严青涛。
上诉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以下简称利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饶阳县视光视线眼镜店(以下简称视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知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利惠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因与视光眼镜店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利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知民初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