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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饶阳县视光视线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知民终233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饶阳县视光视线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饶阳县视光视线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知民终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饶阳县视光视线眼镜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繁荣北街123号。

投资人:严青涛。

上诉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以下简称利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饶阳县视光视线眼镜店(以下简称视光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知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利惠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因与视光眼镜店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利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知民初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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