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107号原告:张永军,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旺,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桂瑾,女,汉族,1995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原告张永军与被告王桂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张永军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张永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