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673号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512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陈华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娥,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素青,女,汉族,2000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素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必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