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202号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宇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浩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翔,男,1970年6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系该公司审计监察部主管。
被告:广东三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大南山街道三蓝工业园区。
被告:河北省石家庄市国药河北乐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青园街57号。
法定代表人:魏飚。
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三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国药河北乐仁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