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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秦皇岛龙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3知民初211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秦皇岛龙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秦皇岛龙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3知民初21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龙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现代城12栋1-9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093140781W。

法定代表人:宋兴龙,经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龙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2020年12月24日原告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达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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