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789号原告:上官剑,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系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吉永金斗牛烧烤店,经营场所沈阳市于洪区吉力湖街222号1门。
经营者:庞占群,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康平县。
原告上官剑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吉永金斗牛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官剑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官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官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官剑承担。